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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颁布《电子商务法》:强化直播电商监管 首次明确业内各方责任界限

新闻动态2025-12-15
日前,《电子商务法》已由越南国会通过。该法律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在长期仅依靠行政指令进行规范之后,越南电子商务领域终于正式“入法”,首次以确立起系统性的监管框架,并开始对直播带货和联盟营销业务落实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。

该法律的一大亮点,是对直播带货活动给出了详细的合规要求,卖家、主播以及平台运营方的责任首次被清晰界定,涵盖身份核验流程、内容管控以及违法处理机制等多个方面。

根据法律规定,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方须遵守以下要求:

公开直播带货的运营规则,包括内容控制与风险防范措施;

建立受理和处理观众反馈、投诉与申诉的机制,并确保观众在直播过程中及直播结束后均可使用该机制;

提供技术工具,允许主播在销售可能对消费者生命、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风险的商品或服务时,展示必要的警示信息;

在允许开展直播带货前,依据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相关规定,对直播带货者进行电子身份核验;

若主播为外国人,则需通过合法证件进行身份核验;

对依法要求事先取得广告内容核准文件的商品或服务,在允许直播带货前,要求卖家提交书面广告内容合规确认文件,以防止虚假宣传或误导性信息的出现。

针对直播带货中的卖家,《电子商务法》则规定:

在开展直播带货前,卖家须向主播提供充分材料,证明其符合相关行业的投资与经营准入条件;

提供符合产品和商品质量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;

对依法需取得广告内容核准文件的商品或服务,卖家须在直播前向平台运营方及主播提交相关书面确认文件,且直播内容必须与已核准的广告内容保持一致;

一旦发现违法行为,或根据主管机关要求,卖家须立即中止合作、停止直播并删除相关展示信息。

直播带货者同样被明确纳入法律责任体系,其义务包括:

向电商平台提供必要信息,用于身份核验;

在直播过程中遵守平台已公开的直播带货管理规则;

在卖家未按规定提供完整信息的情况下,拒绝开展合作;

不得就商品或服务的功能、来源、质量、价格、促销政策、售后保障等内容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;

对依法需核准广告内容的商品或服务,仅可按照主管机关确认的广告内容进行宣传;

在直播过程中,不得使用违背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的语言、形象、服饰或行为;

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根据卖家、主管机关要求时,立即中止合作、停止直播并删除相关展示信息。

除直播带货外,《电子商务法》还将监管范围扩展至联盟营销服务。在本法生效前已完成备案或注册的网站、应用程序,可继续按照既有备案内容运营至2027年6月30日。

对于从事联盟营销业务的企业,法律规定:

提供联盟营销服务的组织和个人,在允许开展业务前,必须完成电子身份核验;外国从业者须通过合法证件进行身份核验;

联盟营销服务提供方须拒绝为法律禁止投资经营的商品或服务、违法商品或未依法登记的多层次营销平台提供服务;

对已设立的访问链接、推广代码或类似形式,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主管机关要求,必须立即阻断并删除相关链接;

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监管机构的要求,提供有关联盟营销活动的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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